為進一步提高全體學生遵守法律、校紀校規和社會公德的自覺性,有效維護校園秩序和校園安全,堅持對違紀學生以正面教育為主,紀律處分為輔助的原則,對個別嚴重違紀、錯誤性質嚴重或屢教不改,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,特作出如下規定:
一、處分的四種類型
學校依據學生違反校紀校規的性質、情節和后果的不同程度,分別予以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四種處分,并適當輔以必要的經濟賠償。
二、處分的具體規定
(一)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者,可給予警告處分
1、尋釁滋事,動手打人或參與打架者。
2、蠻橫無禮,辱罵他人,不聽勸阻者。
3、不尊敬師長,辱罵教職工者。
4、在校期間不止一次抽煙喝酒者(輔之以回家戒煙戒酒)。
5、一周內遲到、早退、曠課(操)達六節(次)或一月內累計曠課一天者
6、在教室、宿舍私接電源,使用電熱器、燒煤油爐、酒精爐、燃放鞭炮者。
7、故意損壞公物,侵占公共及他人財物價值在30元以內者。
8、故意污染環境衛生或他人衣物;造成下水道堵塞;私自留宿他人者。
9、故意在公共場所帶頭擁擠、起哄、吵鬧者。
10、實習期間不服從帶隊老師的領導,擅自離開實習單位者。
11、夾帶或閉卷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或工具進入考場者。
12、弄虛作假,隱瞞錯誤或幫他人隱瞞錯誤者。
13、私自涂改學生證件或私拆、銷毀他人郵件者。
14、有其他違紀行為者,視其情節給予警告處分。
14、有其他違紀行為者,視其情節給予警告處分。
(二)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者,可給予記過處分。
1、聚眾斗毆,打傷他人者。(輔以相應的醫藥費及營養費用賠償)
2、故意損壞消防措施,籃球支架或其他公物者。(輔以相應的經濟賠償)
3、賭博、盜竊價值在20-50元之間者。
4、在一周內遲到、早退、曠課達十節(次)或一月內累計曠課三天者。
5、考試作弊者。
6、曠課(含自習課)上網。
7、傳抄、看黃色書刊、畫冊者。
8、談戀愛在同學中造成不良影響者。
9、過失造成火災或留宿他人等原因造成損失者。
10、故意撕毀、涂改通知、通告、布告者。
11、偽造證明或提供假證明者。
12、有其他違紀行為者,視情節嚴重給予記過處分。
(三)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者,給予記過處分。
1、犯嚴重政治錯誤,并造成不良影響者。
2、聚眾斗毆的主謀或主要肇事者。(承擔主要部分的醫療及營養費用)
3、敲詐他人錢財,并造成惡劣影響者。
4、考試作弊且態度惡劣者。
5、觀看淫穢錄像,情節嚴重者。
6、故意投拋雜物,危及他人安全造成傷害者。(輔以相應的經濟補償)
7、過失引起火災,造成較大損失或故意在宿舍燃燒衣物者。(輔以相應的經濟賠償)
8、賭博、偷竊或故意損壞公物價值在50—100元之間。
9、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之一者,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
(四)有以下違紀行為之一者,給予開出學籍處分(或令其退學)
1、凡有嚴重政治錯誤,影響惡劣,并不思悔改者。
2、故意嚴重毆打他人,致人傷殘者(并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且承擔醫藥及營養費用)
3、私藏、攜帶管制刀具者(主動交學校者不在其列)
4、在校期間累計曠課兩周或一學期內曠課一周者。
5、談戀愛經教育不改,且有越軌行為或強迫別人談戀愛造成惡劣影響者。
6、有流氓行為、調戲婦女并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者。
7、賭博、偷竊他人或公共財物價值達100元以上者。
8、累計兩學期操行分不及格者。
9、受記過以上處分后(包括已撤銷處分的)。再次發生嚴重違紀行為者。
10、觸犯國家法律,被判刑勞改、勞教者。
11、有嚴重違紀行為者。視其情節給予開出學籍處分。
三、處分的審批和撤銷
學生違反校紀校規,要寫出書面檢查,在所在班級或全校學生大會上作公開檢討。根據其錯誤性質,情節后果和本規定條款,由班委會、班主任分別提出處理意見,逐級上報。
其中,警告、記過處分有學生工作處審查,報主管校長批準。留校察看、開出學籍(或令其退學)處分由學生處提出建議,主管校長審查,提交校長辦公室會議批準。對開除學籍處分須報上級準管部門或教育廳備案。
學生受處分的材料,一律存入本人檔案。但能接受教訓認真改正錯誤,并有明顯進步的(警告三個月以上、記過一學期以上,留校察看以察看期為限),由本人申請,班委會討論,班主任簽署意見學生科審查,按原審批程序的權限批準撤銷其處分。處分撤銷后,處分材料可以從本人檔案中撤出,由學生處統一保存。
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,畢業時察看期未滿或處分尚未撤銷不發畢業證書。
被開除學籍的學生,一律退回原報考地區,同時遷走戶籍關系。 上一條:關于學生考試紀律的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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