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考場規則;
1、考生攜帶考試證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參加考試。
2、考生進場必須按指定次序就坐,不得自行更換。
3、考生進場不得攜帶任何書籍和資料,只準帶必須的文具和計算工具。
4、考生遲到15分鐘后不得進場,30分鐘后才準交卷出場,離場后不得再進場,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。
5、考生答卷一律用藍色、黑色墨水和鋼筆或圓珠筆答卷。
6、考生需向他人借用文具及計算工具時,應經監考老師同意,并由監考老師親自傳遞。
7、考生于考試中途一般不準離開考場,如有特殊情況需暫時離開考場的,要經監考老師同意,試卷反面朝上置于桌上,暫時離開考生在場外不得與他人交談,更不能做違反考試紀律的事情。
8、考生在考場外必須保持安靜,服從監考老師的指揮,不準交頭接耳,左顧右盼,應以自己的真實水平答題交卷,并不為他人作弊提供任何方便。
9、考試終場時間一到,應立即停止答題,并將試卷及草稿紙一并上交。
10、因事、因病不能參加考試時,必須事先持有有效證明,報經教務處批準,事后按規定安排補考。
(二)違紀處理
1、對違反考場紀律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,并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;對考試作弊的學生要嚴肅處理,根據錯誤情節給予操行降等和記過以上處分,成績為“零”分。
2、兩人及兩人以上共同作弊者,無論主動與被動,均按作弊處理。
3、凡因作弊以零分處理的和曠考的均不得參加正常的補考。在畢業前有悔改表現的,由本人申請,班主任提交教務處審查同意后,準予同意安排補考一次。 下一條:關于學生違反校紀校規的處理規定